昨天微博两次热搜被撤下我就有预感了。这种压力并不是每个司法机关都能顶得住的。
希望撤案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决定,而不是舆论。
我昨天在回答中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,结果被喷出翔~
搞得我现在跟罗翔老师的关系空前紧密……
跟翔没有关系。
因为罗老师曾说过某些人学法律学着学着就没人性了……
而我,光荣地成为某些人眼中没人性的代表……
我也很无奈啊。
但是我并不打算改变基本立场??扭送可以,但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。
罗老师的视频我也看了,我的观点或许跟他的不同。
这个不同可能导致今天我又要被喷。
但是顶着不锈钢钛合金头盔的我有些话还是要说:
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好人,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保护。包括违法犯罪的嫌疑人。
先回归基本的争议点:
目前来看,“民意”是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,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:
一是猥亵男雷某的骨折有猫腻,可能不是胡某造成的。
二是即使是胡某造成的,胡某也是正当行为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第一点他们的质疑我认可,粉碎性骨折的结论和案发毕竟隔了几天,所以存在各种可能性,我也不懂医学,所以猥亵男的伤与胡某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,这个得由专家出面来解释。
如果真的不是胡同学所为,皆大欢喜。如果是雷某自己搞的,为了诬陷胡同学,那我真的服了雷某,对自己太残忍了……
那么强烈建议追究雷某诬告陷害罪责任!
所以现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第二点:
如果猥亵男雷某的伤是胡某造成的,胡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合理的?
首先对胡某行为性质的判断,这里有几个观点:
一是见义勇为、二是正当防卫、三是扭送行为、四是事后殴打行为。
见义勇为不是个刑法术语。
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,而雷某已经完成了猥亵行为,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这点大部分的人意见相信能够取得一致。
事后殴打行为的判断在警方发布通告后就已经被大部分人排除了,因为雷某当时是报警后逃跑,胡某追逐,然后踢了三脚,前两脚都没踢中,第三脚踢中了,之后没有第四脚。
那争议最集中的,就是扭送行为。
而其中焦点中的焦点,就是胡某的扭送中踹雷某,是否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?
关于这点罗老师说的很对: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,不能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。
这里其实也是承认了扭送必须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。
这里罗老师提出了2个观点:
1、在大部分人看来,胡某扭送是具有相当性的。
2、即使扭送过当,跟防卫过当一样,一般属于过失犯罪:
这两个观点我都不赞同。